取消訂單說明

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。但應於旅行業提供收據後,繳交行政規費,並依下列基準賠償:

(一)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。
(二)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(三)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(四)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(五)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(六)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
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。
旅行業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。